英文名稱: Negotiable Instrument Law ;
授課目的: 使同學了解除現金外之各種支付工具、商務上票據之運用及相關法律規範,以充實經濟上之法律知識。;
教學模式: 以口授為主;
學分數:3;
成績計算方式: 平時上課表現30%、期中考30%、期末考40%;
開課教師: 林國漳 講師 (kclin@niu.edu.tw);